集資詐騙罪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集資詐騙罪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定最高刑一種意見認為,法定最高刑是指具體案件可能判處的最高刑。另一種意見認為,法定最高刑是指刑法對某種罪名所規定的最高刑。第三種意見認為,法定最高刑是指刑法規定的與具體犯罪行為的輕重相適應的量刑幅度的最高刑;
為了統一認識,最高人民法院在1985年對如何準確理解"法定最高刑"作出了司法解釋,認為"雖然案件尚未開庭審理,但是,經過認真審查案卷材料和必要的核實案情,在基本事實查清的情況下,已可估量刑期,計算追訴期限",並認可了上述的第三種意見。該司法解釋避免了公安、檢察機關在立案前就要先行重刑的程式顛倒問題,解決了以罪名的最高刑決定是否追訴時,同一條文中有幾個量刑幅度,犯罪情節輕重不同追訴期限卻一樣的不合理情形。
集資詐騙罪證據審查是具體行政部門對於非法集資的性質認定,不是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式的必經程式。行政部門未對非法集資作出性質認定的,不影響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