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雙方婚前財產在結婚後還是歸屬於個人,不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不進行分割。夫妻離婚時,只是針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個人財產是不分割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不需要。雙方婚前財產在結婚後還是歸屬於個人,不會變成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不進行分割。夫妻離婚時,只是針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個人財產是不分割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解除婚姻關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會對屬於婚前財產的部分進行分割。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一、婚前夫妻財產屬於個人財產,婚前財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二、對於婚前同居的財產分割,對於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問題,最高法院1989年曾頒佈《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其中規定: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一般按共有財產處理。在此期間雙方各自繼承和受贈的財產,一般按個人財產對待。
同居財產分割分兩種情況:
1、一種情況是財產完全能夠說清楚的,也就是說有充分證據證明是一方所有的,應歸一方所有。
2、另一種情況是說不清楚的財產,也就是說雙方均無充分證據證明是個人財產的,可以一分為二地分割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