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後不離家的情形會形成同居關係,而同居關係產生的一些法律問題受不受法律保護,要依據具的情況而定,可適用同居關係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
2、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
3、離婚後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係。
1、離婚後不離家的情形會形成同居關係,而同居關係產生的一些法律問題受不受法律保護,要依據具的情況而定,可適用同居關係司法解釋的規定處理。
2、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
3、離婚後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係。
離婚協議房產歸孩子的協議是有效的。
離婚協議書是夫妻雙方達成離婚協議時所簽訂,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只要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就合法有效,對夫妻雙方均有約束力,不能隨便反悔。
但是要注意以下問題:
(一)所處置的物件必須是夫妻一方財產或者雙方的共同財產,對第三人財產做出的約定無效。
(二)雙方的約定不能屬於法律規定無效的情形。也就是說不能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想假借離婚將房子過戶給孩子來逃避債務的,是無法得到法律保護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婚姻法》將於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離婚協議財產分割會受法律保護,協議離婚財產自願分配,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序良俗的的規定即有效。離婚協議中有關分割財產的規定,或者當事人因離婚而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在辦理離婚登記後,對男女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得約束力,其將會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