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院採用的是普通審理程式,會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以內審結下達判決書。如果法院採取的是簡易審理程式,會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如果法院採用的是普通審理程式,會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以內審結下達判決書。如果法院採取的是簡易審理程式,會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如果沒有虐待、遺棄、嚴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後提起第二次離婚,,法院基本都會判決離婚。雙方都同意離婚,單對於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意見不同的,在一審判決離婚後,如果不服法庭判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書生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一般情況下,辦理身份證需要三十個工作日,三十日之後由本人攜帶《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指定地點領取證件。申請辦理加快證件的,最快要十個工作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
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公安機關應當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之日起六十日內發放居民身份證;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