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雙方可先行協商,若能協商一致的,法院會按照雙方協商的結果來確定。如果雙方就撫養費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法院會參考雙方分居期間不與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支付撫養費的數額,如果沒有支付撫養費或者沒有分居,那麼則會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一般來說,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並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離婚時對於兩個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夫妻雙方可以先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就只能由人民法院判決了。法院一般以“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為原則進行判決的,自然哪一方的撫養條件更好,更具有優勢,那麼在爭奪孩子的過程中獲得撫養權的可能性會更大。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如果孩子在兩週歲以前,男女雙方離婚,孩子的撫養權一般是判給母親的。如果孩子在兩週歲以上,男女雙方都有獲得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而此時到底由誰獲得孩子的撫養權,關鍵就看誰能夠給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長環境。孩子長期以來一直是跟隨誰共同生活。《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離婚兩個孩子歸女方是可能的。
離婚案件中就孩子撫養問題,法庭會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判決;
1,如果雙方可以就孩子撫養協商一致,按照雙方當事人的意思出具判決書;
2,如果雙方不能就孩子撫養協商一致,法院會按照一人撫養一個子女的原則進行判決;
3,判決撫養的時候法院會參考孩子的年齡,性別等因 ...
撫養權是指父母對其子女的一項人身權利。
離婚後兩個孩子有可能會判給一個人,法院會根據子女利益和雙方具體情況判決。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3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
離婚後可以兩個孩子都判給母親。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 ...
離婚財產和兩個孩子的分配問題如下:
原則上,離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均分,夫妻二人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若雙方對財產分割有約定的,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分割財產。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 ...
根據《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有關法律規定,法庭會根據不同情況作出不同的判決:
1、夫妻雙方就孩子撫養問題協商一致,法院按照雙方當事人的意思出具判決書或者調解書;
2、如果雙方不能協商一致,法院通常會按照一人撫養一個子女的慣例進行判決(2個孩子的離婚類案件,法院判決不是絕對化的一人撫養一個,在離婚普 ...
有兩個孩子的父母,如果離婚的話,首先要協商解決孩子撫養的問題,如果協商不成,則要透過訴訟的方式完成。離婚案兩個孩子撫養權的分配,通常是一方一個孩子。
【法律依據】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 ...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有兩個子女,一般情況下是一人一個,按照各個子女的年齡段來確定撫養權。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由於子女年齡不同,而撫養權歸屬也有所不同: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