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有債務屬於共同債務的應當共同償還。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前債務婚後處理的情形及方式如下:
1、夫妻婚前債務。《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2、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所負債務。《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產生的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婚前一方債務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個人償還,但是特殊情況下,比如下面所列的四種情況下,在債權人舉證充分的情況下,則會進行轉化:
(1)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轉化婚後共同債務;
(2)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後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時,可以轉化為婚後共同債務;
(3)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時,該房屋供夫妻婚後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
(4)雙方與債權人約定,同意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由夫妻共同償還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關係終結時,夫妻債務清償應遵循的原則是共同債務以共同財產清償,個人債務以個人財產償還。
如果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則女方也是需要負擔的。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無論其名義上是否以一方為債務人,夫妻雙方負有共同償還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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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雙方當事人均認可的債務:
基本上達成一致的處理意見,法院會本著尊重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原則,判決由其承擔。
二、對於當事人不舉債或雙方均認為無債的情況:
通常的處理方式便是依民事審判的“不告不理”原則,當事人不舉債就按無共同債務處理。
三、只有一方認為是共同債務:
一方認為所負債務 ...
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雙方共同償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
離婚前一方轉移財產的,會對其少分或者不分。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 ...
股權收購債權債務處理方法:進行債權債務及擔保的申報公告;在收購前必須對企業進行盡職調查;謹慎制定轉讓協議條款;設定保證的風險控制。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 ...
主要有如下幾種: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 ...
離婚夫妻共有財產處理原則有:
1、協議優先原則;
2、夫妻均等分割原則;
3、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4、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原則。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八條,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