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協議不同於一般的財產分割協議,應優先適用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財產分割協議與身份關係有關,應當優先適用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但是也不能忽視的是,財產分割協議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變更民事權利義務關係達成的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明確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協議不同於一般的財產分割協議,應優先適用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財產分割協議與身份關係有關,應當優先適用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但是也不能忽視的是,財產分割協議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之間變更民事權利義務關係達成的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明確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有下列問題:
1、離婚協議某些概括性條款的約定過於寬泛,可能會傷害弱勢方。
2、離婚協議內容過於簡單,不具有可操作性。
3、如果雙方的房子是按揭買的,雙方就房產分割達成離婚協議而變更主貸人,銀行一般會同意。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1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婚前財產協議的效力保障:
(1)意思表述要明確:一是婚前財產範圍明確;二是婚前財產婚後共享的比例明確;三是,財產描述要明確。
(2)條件設定清楚。
(3)體例規範明瞭。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