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特徵:
1、效力不應等同與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協議,它具有特殊性。
2、它是在特定的條件下產生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客觀上均存在一定的侷限性。
3、它屬於附條件生效的協議或效力待定的協議,當條件成就時協議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1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有下列特徵:
1、效力不應等同與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協議,它具有特殊性。
2、它是在特定的條件下產生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客觀上均存在一定的侷限性。
3、它屬於附條件生效的協議或效力待定的協議,當條件成就時協議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1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我國的民法典規定,離婚協議書在辦完離婚手續後才會生效。如果已經簽訂好離婚協議,在沒辦離婚手續前,如果一方反悔,就不會發生效力。法院審判時,也不會按離婚協議書確定判決書內容,可能判離婚,也可能不準離婚。簽訂離婚協議時,如果一方存在欺詐、脅迫行為。那麼離婚後的一年內,另一方可要求法院撤銷財產分割的約定,重新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離婚協議日期出錯有法律效力,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離婚協議要以民政局解決離婚後或經法院裁判後,才有法律效力,否則是不能律效力的。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當事人達到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要求的財產分配協議,如果兩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後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配協議無奏效,並根據事實上情況依法對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