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離婚子女撫養費應給付到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一條規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原則上,離婚子女撫養費應給付到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根據《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一條規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撫養費是父母或其他對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人,為未成年人承擔的生活、教育等費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解決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到子女十八週歲為止。如果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子女,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對給付撫養費。
但是如果子女成年後有以下情況,並且父母有撫養能力的,應當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另外需要說明的是,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教育費應當負擔,但是因為上收費較貴高的私立學校,貴族學校多支付的擇校費用,或者因考分不夠而產生的贊助費,不應當屬於撫養費。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1條規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