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麼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分居期間,雙方未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或未經法院裁判准予離婚的,婚姻關係就依法存在。無論分居達到多長時間,只要雙方未辦理離婚手續,夫妻雙方就並未離婚。夫或妻所負債務是共同債務還是個人債務,是依照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等事由作為區分標準,與夫妻二人是否分居是沒有關係的。
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二人共同償還。夫或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由一方個人負責償還。
分居期間離婚前一方所負的債務,有證據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等事由的,屬於夫妻的共同債務。分居期間離婚之前,一方所負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就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從法律規定上來分析,看借錢時是否去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已經進行結婚登記的,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共同償還;如果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屬於男方的個人債務,應由男方一人負責償還。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