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的工資收入的一部分,是國家以住房公積金的形式給職工增加的住房工資,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所以,婚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屬夫妻共同財產。
既然公積金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那麼在離婚案件中是可以進行分割的。
只是分割時應當先嚴格分清時間上是取得於婚前還是婚後,只有婚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住房公積金才能分割。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離婚後還能重新分割夫妻財產,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協議離婚後撫養費能變更。有給付撫養費義務的父母,在具備法律規定的情形時,可以要求減少或免除支付撫養費;子女有法律規定的情形要求增加撫育費的可以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由雙方協商如何分割,協商不成的由法院判決如何分割,原則上夫妻財產分割應當均分,但一方存在過錯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 ...
離婚後的退休金不可以分割。
離婚對拆除的分割,應當是限於離婚時的財產。雖然離退休金屬於共同財產,但是僅限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離婚後雙方的混影響不復存在,也就沒有所謂共同財產的問題,不可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法釋[20 ...
根據《婚姻法》第47條之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於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 ...
夫妻離婚後共同債務分割方法是:
1、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 ...
要根據情況而定。如果是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訂立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則在一年內起訴要求重新分割是合法的。
【法律依據】
根據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
離婚後男方不配合分割財產的方式是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果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法院也沒辦法,但可以要求對方制定還款計劃。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 ...
離婚後財產的分割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