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再婚,如果辦理了戶口本資訊更正,戶口本上顯示已婚。
【法律依據】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離婚瞭如果沒有到派出所更改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態,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態還是顯示為已婚。
如果再婚,是無法辦理婚姻登記的,需要到派出所變更戶口本上的婚姻狀態為離異,即戶口本上是會顯示二婚的。
戶口本上寫未婚,想辦理離婚手續,需要當事人出具書面情況說明,在婚姻登記機關稽核無誤之後,可以辦理離婚手續。當事人宣告的婚姻狀況與戶口簿“婚姻狀況”內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婚姻狀況的審查主要依據其本人書面宣告。
離婚後再婚一定要帶上離婚證。因為有離婚證就可以證明現在自己與他人不存在婚姻關係,是單身,可以結婚。復婚除了帶離婚證,還需要帶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5條,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 ...
離婚後給孩子上戶口需要的材料有:離婚證、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生育證》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嬰兒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等材料,到有孩子撫養權一方戶籍所在地辦理戶口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 ...
對於離婚再婚的當事人,需提供離婚證、離婚證明或法院的離婚判決書。
對於配偶死亡再婚的當事人,如果已經銷戶,可以和初婚一樣去辦理結婚登記。
如果配偶戶口還沒有登出的,那麼你需要帶上死亡證明、火化證明等相關證明去當地派出所辦理戶口登出手續。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辦理結婚登 ...
按照有關規章規定,離婚後的夫妻可以分戶,即把原來的戶口本分成兩個離異後的夫妻各自新辦一本戶口本,或一方遷出另辦一本戶口本。只要女方持法院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或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離婚證》、《戶口本》到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辦理分戶手續即可。派出所就會為女方辦理分戶手續,頒發一本新的以女方為戶主的《戶口本》,原 ...
戶口本上顯示地址,是當事人的戶籍地址,在戶口本首頁顯示。
戶籍所在地是指我國居民戶口簿登記所在地,一般是指出生時其父母戶口登記地方,通常是家庭戶口簿上的戶口所在地。
中國大陸的戶籍制度將公民分為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升學、就業、社會保障、居住等都與戶口掛鉤,並且兩類戶口的的規定作為區別對待。部分地 ...
再婚辦理結婚證需要準備的材料:
1、當事人雙方身份證、戶口本原件;
2、3張2寸紅底雙人照;
3、離婚者需要提供離婚證或是判決書;喪偶者需提供對方的死亡證明。
《婚姻登記條例》第七條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 ...
可以,但是要父母雙方簽字後,戶籍辦理機構才能給孩子更改姓名。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後,其姓名是經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後確定的,因此孩子姓名的變更,也應由父母雙方協商一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