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沒房子,一般是不允許分戶的。但如果有投靠的地方,如父母、其他願意接收的親戚等,可以分戶口。持離婚證和身份證(必須本人)及協議書或判決書,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分戶。
根據《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離婚後沒房子,一般是不允許分戶的。但如果有投靠的地方,如父母、其他願意接收的親戚等,可以分戶口。持離婚證和身份證(必須本人)及協議書或判決書,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分戶。
根據《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1、按照有關規章規定,離婚後的夫妻可以分戶,即把原來的戶口本分成兩個離異後的夫妻各自新辦一本戶口本,或一方遷出另辦一本戶口本。
2、只要女方持法院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或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離婚證》、《戶口本》到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辦理分戶手續即可。派出所就會為女方辦理分戶手續,頒發一本新的以女方為戶主的《戶口本》,原《戶口本》如果作廢,則同時為男方辦理一本新的《戶口本》,如果不作廢就在原《戶口本》上女方一頁上加蓋已遷出”字樣即可。
3、這是說女方戶籍仍在原地也就是老戶口本上登記地的情況,如果女方回孃家或去了其他地方,則可到現居住地派出所申請落戶,申請落戶必須持有離婚證明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或離婚證)、離婚前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口遷出證明、本人身份證等,如果符合當地落戶條件即可落戶,由落戶登記的派出所發給《戶口本》。
離婚後進行分戶的,分戶的一方如在當地有合法固定住所或者有直系親屬,應將戶口遷到固定住所或直系親屬處。如果沒有,可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經責任區民警調查核實後,將戶口掛靠在街道集體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管理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