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想要變更孩子撫養權的可以去法院起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離婚後想要變更孩子撫養權的可以去法院起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第十六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變更撫養權的方式:
(一)協議變更
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後,父母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並非一定要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協議,只要沒有違法事項和對子女成長不利的問題,法律准許當事人作出協議變更。
(二)訴訟變更
撫養方出現各種問題不再適合撫養孩子時,如果離婚夫妻無法透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時,可以透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要求變更孩子撫養權。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夫妻雙方可以協議約定孩子撫養權變更。
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或者子女長到有識別能力時,主動提出與另一方一起生活時,可以向法院起訴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法律依據】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
(一)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當另行起訴。
(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三)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