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離婚後還能起訴家暴嗎

離婚後還能起訴家暴嗎

  離婚後如果在訴訟時效內可以起訴家暴。

  《婚姻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離婚後還能起訴要求退還彩禮嗎

  離婚後還能起訴要求退還彩禮,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婚姻法》將於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離婚後還可以起訴分財產嗎

  離婚後可以起訴再次分割財產的。如果一方發現另一方在離婚前偷偷轉移或者婚前隱藏了夫妻共同的財產,損害了自己的利益的,發現方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進行財產分割。或者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婚前與人同居或者重婚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給予自己賠償。但是一定要有證據,否則很難實現。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離婚繼承配偶遺產

  如果透過法定的方式繼承遺產的,離婚後屬於結束了夫妻關係,雙方並不是配偶,所以是不能繼承對方遺產的。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

離婚調解書生效起訴

  法院調解離婚後,如果夫妻達成和解協議的,在六個月以同樣的理由提起離婚訴訟,法院是不受理的,如果是對財產分割有異議的,可以提出訴訟。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 ...

離婚重新分割夫妻財產

  離婚後還能重新分割夫妻財產,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 ...

離婚告重婚罪

  離婚後,在對方實施重婚行為後的五年內是可以告重婚罪的。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與之結婚的行為,包括三種: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有兩個法律婚姻;   2、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雖然沒有登記結婚但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先有法律婚姻後有事實婚姻;   3、沒有配偶, ...

刑事和解起訴

  和解協議系原、被告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應屬合法。   但是該協議是在原告未做傷殘等級鑑定的情況下籤訂的,如果不允許原告行使訴權的話將明顯顯失公平,但是原告不能直接起訴要求被告賠償,而應向法院行使撤銷權之訴。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 ...

離婚補充協議

  協議書是社會生活中,協作的雙方或數方,為保障各自的合法權益,經雙方或數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的書面材料。協議書是契約文書的一種。   離婚後可以簽訂補充協議。根據《合同法》規定:   1、第六十一條:當事人對合同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可以補充協議。   2、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 ...

交通事故理賠起訴

  交通事故理賠後,當事人有合理訴求的可以起訴,當事人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