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一方欠下的債務,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離婚時,一方因生活困難需要另一方幫助的,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一方生活困難的情形在離婚時已實際存在,而不是離婚後的任何時間發生生活困難另一方都必須給予幫助;
2、一方生活困難是:
①、沒有住房;
②、失去勞動能力;
③、無生活來源等情況;
3、提供幫助的一方有負擔能力;
4、生活困難的一方沒有再結婚組成新的家庭。
離婚時一方偽造債務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前一方轉移財產的,會對其少分或者不分。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 ...
屬於共同財產的房產由雙方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屬於一方財產的房產歸一方所有不參與分割;屬於共同債務的由雙方共同承擔,屬於一方債務的,配偶不負責償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 ...
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情形的不返還彩禮。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
(1)可以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這種形式的幫助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2)可以給予金錢幫助。這種金錢幫助可以是一次性給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 ...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部給予適當幫助。
經濟幫助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沒有住房的,可以住房的使用權或產權幫助解決住房問題;
2、有其他生活困難的,可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其數額可按提供幫助的一方的實際負擔能力決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 ...
離婚時房產的分割:
1、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於給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2、離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並照顧女方 ...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