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應收集的證據有:
1、證明夫妻關係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一方有暴力行為、不履行撫育義務等;
2、婚姻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範圍的證據;
3、財產分割的理由,如其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
4、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
5、要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證據等。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離婚時應收集的證據有:
1、證明夫妻關係已實際消亡的證據,如一方有暴力行為、不履行撫育義務等;
2、婚姻存續期間共有財產的數額、範圍的證據;
3、財產分割的理由,如其對家庭的貢獻及作出的犧牲等;
4、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如雙方實際承擔能力等;
5、要求婚姻損害賠償的證據等。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1、書證:如房產證、股權證、情書、日記、在外開房的賓館發票等證據。
2、物證: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
3、視聽資料: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攝的照片、錄影、錄音等。
4、證人證言::配偶的不法行為被親友、同事、鄰居觀察到的所見所聞等。
5、當事人陳述:如當事人和法官的談話筆錄等。
6、勘驗筆錄:如遭遇配偶毒打、毒害時,報案後由公安人員勘驗的筆錄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1、對方留在家中的存摺及銀行卡對這些材料進行復印或者摘抄;
2、對方留在家中的銀行刷卡憑證,對方銀行的存取款憑證對方記錄在筆記本上用於備忘的銀行賬號;
3、對其房產車輛資訊進行查詢;
4、對其保險資訊進行查詢。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