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國《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可以構成離婚損害賠償的行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
離婚訴訟,包括在離婚時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適用的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舉證不能將承擔否定的法律後果。通常情況下,離婚訴訟中當事人舉證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別:
第一類:當事人陳述,主要包括法庭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就婚姻狀況、夫妻感情所做的陳述;
第二類:書證,包括證詞、情書;
第三類:物證,主要為反映一方有過錯的照片;第四類視聽資料,包括錄音及手機簡訊。
依照我國《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可以構成離婚損害賠償的行為包括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實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
離婚訴訟,包括在離婚時提出損害賠償的請求適用的舉證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舉證不能將承擔否定的法律後果。通常情況下,離婚訴訟中當事人舉證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別:
第一類:當事人陳述,主要包括法庭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就婚姻狀況、夫妻感情所做的陳述;
第二類:書證,包括證詞、情書;
第三類:物證,主要為反映一方有過錯的照片;第四類視聽資料,包括錄音及手機簡訊。
可以另行提出精神賠償。只要當事人未在離婚協議中放棄離婚損害賠償,且在離婚登記後一年內提出,人民法院應予以受理。
至於離婚精神損害賠償金的確定,則需要根據以下的標準來確定:
第一,加害人過錯程度;第二,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第三,具體的侵權情節;第四,其他相關因素。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援。
合同解除後還可以提出損害賠償,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的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七章,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的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