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第二次起訴程式參照第一次起訴離婚的程式。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審理的上訴案件,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式。包括: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書、由法院審理立案、等待開庭審理、參加庭審、等待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式。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式。
離婚第二次起訴程式參照第一次起訴離婚的程式。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審理的上訴案件,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式。包括: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書、由法院審理立案、等待開庭審理、參加庭審、等待判決。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式。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式。
離婚訴訟可以在六個月後第二次起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明確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原告第二次起訴離婚不一定會判離的。一般情況下,第一次起訴離婚判不離,第二次起訴大機率會判離婚。兩次起訴要時隔六個月。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