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家屬不需要出庭,離婚訴訟原被告原則上必須都要到場,除非一方患病住院無法出庭或者聯絡不上等特殊情況。原告被告出庭參加辯護,家屬可以旁聽。如果需要證人的話,家屬成員可以參加質證。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離婚訴訟的當事人不一定必須要出庭,離婚案件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必須本人出庭。因此法院通知開庭審理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即使委託了全權代理人,也應當出庭。但如果當事人一方屬於無法出庭的特殊情形,這則可以事先寫好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屆時由代理人交給法庭。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1、原告提起的離婚訴訟,需要本人去提起離婚撤訴。
2、如果原告有代理人,那麼可以讓代理人辦理撤訴。
3、不按時出庭會被視為撤訴、未按期繳納案件受理費也會被視為撤訴。這些按自動撤訴的行為不需要本人再去辦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在另一方戶籍所在地(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戶籍所在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經常居住地(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法院起訴。存在特殊情況,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訴離婚,但是不能再其他地方起訴離婚。 ...
離婚案一般涉及身份關係不能申請再審,但涉及財產問題,可以再審。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二條:當事人就離婚案件中的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如 ...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透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係的一種離婚制度。起訴離婚的,沒有時間限制,只要符合起訴條件即可向法院起訴離婚。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 ...
結婚兩年離婚彩禮錢是否能要回需要看是否符合彩禮退還的條件。根據《婚姻法》規定,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第一點、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第二點、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第三點、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第二、三種情形,以當事人離婚為前提。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禁止包辦、 ...
通常情況下,離婚後,結婚證不是強制收回的。如果男女雙方系自願離婚的,首先需要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 ...
婚前財產在協議離婚書不需要體現,因為婚前財產屬於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不涉及隱藏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