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申請財產凍結的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需要等案件審結後如訴訟結束、判決生效即可解凍。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訴前保全的實質條件是在利害關係人與他人之間存在爭議的,不立即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將有可能使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遭受到不可彌補的損害的現實危險。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離婚申請財產凍結的時間,一般不超過6個月,需要等案件審結後如訴訟結束、判決生效即可解凍。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訴前保全的實質條件是在利害關係人與他人之間存在爭議的,不立即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將有可能使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遭受到不可彌補的損害的現實危險。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銀行凍結賬戶一般六個月解凍。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離婚訴訟的舉證期限是:
1、在離婚一審普通程式中,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後,指定的舉證期限可以少於三十日。
2、離婚訴訟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舉證期限可以少於三十日。
3、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法官應當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後,重新指定不少於三十日的舉證期限。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