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中房產分配分婚前婚後兩種情況: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後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關於離婚不存在誰先提出就能多分財產的,婚前取得的財產是歸個人所有的,婚後取得的財產,沒有特殊情況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原則上雙方平均分割。如果對方有過錯,可以適當多分財產以作補償。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一)協議分割:
夫妻協商財產分割,根據自願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平分,可以歸一方所有,也可以約定贈給子女。
(二)法院判決:
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該在保護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不得損壞財產的價值和使用價值的原則下進行處理。
1、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2、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民法典中離婚後財產分割需要看財產範圍。第一,屬於個人婚前婚後財產的,離婚後仍然屬於個人;第二,屬於婚後共同財產的需要平均分配。婚後共同財產大致有婚姻時的工資、獎金、補貼、經營收益、勞動收益、智慧財產權收益、繼承所得財產、他人贈送給夫妻雙方的財產等等。對於房屋這類共同財產,擁有房產方應該以當前房價半價折算給 ...
離婚時財產的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 ...
1、男女平等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8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2、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
3、照顧無過錯一方原則。
4、尊重當事人意願原則。對夫妻雙方有約定,且約定合法的,按約定處理。約定規避法律或者無效的,按共同財 ...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賠償。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 ...
農村房屋離婚財產分配原則是:
1、男女平等原則;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 ...
妻子要離婚財產會按照男女平等以及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去分配。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給他財產。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公平原則,尊重當事人意願,財產約定先於法定的原則。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
婚姻法離婚財產分配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