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共有財產處理原則有:
1、協議優先原則;
2、夫妻均等分割原則;
3、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4、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原則。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八條,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夫妻共有財產處理原則有:
1、協議優先原則;
2、夫妻均等分割原則;
3、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4、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原則。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八條,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遵循下列原則:男女平等原則;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原則;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原則。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1、均等原則,均等原則在財產分割上表面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分割的權利。
2、適當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原則。
4、經濟幫助原則。
5、損害賠償原則。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