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法院要求對方應訴,但是對方不來應訴,法院會進行缺席審判。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起訴離婚,法院要求對方應訴,但是對方不來應訴,法院會進行缺席審判。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被告經傳票送達不出庭,法官可以缺席審判,被告必須出庭而不出庭,法院可以拘傳。
開庭過程中,法官會全面審查案情,雙方當事人可以充分舉證,質證,發表辯論意見,放棄答辯權利,不利於法官查清事實,會承擔不利法律後果。建議提前準備答辯,按期參加庭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缺席判決。
如果是男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女方要起訴離婚要注意收集感情破裂的證據;
如家庭暴力的證據、包二奶的證據、感情不和分居的證據等等,透過證據說明兩人感情已無和好可能,法院在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後,才會判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