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過錯損害賠償期限是應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內提出。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援。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援。
離婚過錯損害賠償期限是應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內提出。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離婚過錯損害賠償的,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援。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或者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一年後提出的,不予支援。
離婚過錯損害賠償期限是一年。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可見,提出離婚過錯損害賠償請求的程式是很嚴格的。同時,對於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依法也是不會得到支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