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異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當事人可以在一方當事人離開戶籍所在地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經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之規定: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內關辦理離婚登記。
可以在異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當事人可以在一方當事人離開戶籍所在地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經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之規定: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內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需要辦理的手續有:
1、提交相關的身份資料。
2、離婚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其中“宣告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宣告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3、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4、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5、婚姻登記員頒發離婚證,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
(1)核實雙方身份資料。
(2)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籤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3)在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將登出的結婚證退還本人。
(4)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離婚證和告知單後,在送達回證上簽名。
(5)登記員向雙方宣佈: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