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2020年1月1日起,未登記掛牌的電動車不得上路行駛,2022年6月30日之後,超標電動車的過渡期臨時號牌作廢,車輛不得上路行駛。
2、交警部門提示,此次上牌只限定電動車和違標電動車,違標車臨牌在過渡期後,車主應向公安交警部門申請報廢處理,否則交警部門將按照規定予以收繳。
1、從2020年1月1日起,未登記掛牌的電動車不得上路行駛,2022年6月30日之後,超標電動車的過渡期臨時號牌作廢,車輛不得上路行駛。
2、交警部門提示,此次上牌只限定電動車和違標電動車,違標車臨牌在過渡期後,車主應向公安交警部門申請報廢處理,否則交警部門將按照規定予以收繳。
無證酒駕新規定2020標準處罰為: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飲酒駕駛機動車輛,罰款1000元—2000元、記12分並暫扣駕照6個月;飲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罰款5000元,記12分,處以15日以下拘留,並且5年內不得重新獲得駕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
第九十一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