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以,電子發票不蓋發票專用章沒有效的,電子發票都需要由開票系統的發票專用章進行蓋章。
2、電子發票同普通發票一樣,採用稅務局統一發放的形式給商家使用,發票號碼採用全國統一編碼,採用統一防偽技術,分配給商家,在電子發票上附有電子稅務局的簽名機制。
3、電子發票則可以透過財務流程自動化、消除紙質交易和加快付款的方式使公共部門達到節省大量資金的目的。公共部門使用電子發票在商品和服務採購方面平均節省0.5%至2%的費用。
1、不可以,電子發票不蓋發票專用章沒有效的,電子發票都需要由開票系統的發票專用章進行蓋章。
2、電子發票同普通發票一樣,採用稅務局統一發放的形式給商家使用,發票號碼採用全國統一編碼,採用統一防偽技術,分配給商家,在電子發票上附有電子稅務局的簽名機制。
3、電子發票則可以透過財務流程自動化、消除紙質交易和加快付款的方式使公共部門達到節省大量資金的目的。公共部門使用電子發票在商品和服務採購方面平均節省0.5%至2%的費用。
企業取得的發票不一定都有稅號,可能存在未透過稅控系統開具的發票(比如:定額髮票)、發票上沒有印刷稅號的情況等,要注意區分情況。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一條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程式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有關負責人就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答問》(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一、經稅務機關批准開具印有企業名稱的發票是否需要填寫納稅人識別號,16號公告僅適用於透過增值稅稅控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對於使用印有企業名稱發票的行業,如電商、成品油經銷等,可暫不填寫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仍按照企業現有方式開具發票。
發票是不可以蓋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號)第二十二條規定,發票應當加蓋發票專用章,而且發票上不允許既蓋了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又蓋了發票專用章,發票上只允許蓋發票專用章,如果發票上蓋的發票專用章不清晰,或者加墨多了,字都成一團了,根本認不出是哪家單位,可以在邊上加蓋個清晰的發票專用章,又或者直接作廢(跨月衝紅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