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雙方單位蓋完章的《計劃生育服務手冊》;
2、夫妻雙方身份證;
3、新生兒戶籍頁。
1、夫妻雙方單位蓋完章的《計劃生育服務手冊》;
2、夫妻雙方身份證;
3、新生兒戶籍頁。
辦理獨生子女證:
一、應該提交的資料:
1、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原件和影印件(本人頁須和首頁影印在一張)1張。
2、夫妻雙方的《結婚證》原件和影印件1張。
3、《生育服務證》原件和影印件1張。
4、第一個子女身份證明,即《居民戶口簿》原件和影印件(本人頁須和首頁影印在一張)1張。
5、夫妻雙方近期1寸免冠相片各兩張。
6、夫妻雙方填寫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領表》一式兩份,並經單位、戶籍地村(社群)委員會核實並簽註意見。
7、夫妻雙方已經落實節育措施證明。
二、辦理的主要程式:
(一)、符合辦理條件的,夫妻雙方填寫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領表》一式兩份,並經單位、戶籍地村(社群)委員會核實並簽註意見。
(二)、由申領人單位、戶籍地(如申領人夫妻戶籍地不在同一個鄉鎮的,可分別在其戶籍地申請領取),鄉鎮計生辦稽核,符合條件的免費發給夫妻雙方各一份《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從發證之月起憑證享受規定的獎勵和優待。
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領《獨生子女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週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週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週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週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週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週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週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週歲以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