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是。靜摩擦力總是與物體間的相對運動的方向相反,但不一定阻礙物體間的相對運動。
2、如水平地面的木板上面有一個物體,用力推木板,木板和小物體一塊加速運動,小物體與木板之間有靜摩擦力,小物體受到的靜摩擦力向前,是動力,木板受到向物體的摩擦力向後,是阻力。
1、不是。靜摩擦力總是與物體間的相對運動的方向相反,但不一定阻礙物體間的相對運動。
2、如水平地面的木板上面有一個物體,用力推木板,木板和小物體一塊加速運動,小物體與木板之間有靜摩擦力,小物體受到的靜摩擦力向前,是動力,木板受到向物體的摩擦力向後,是阻力。
兩個相互接觸的物體,當其接觸表面之間有相對滑動的趨勢,但尚保持相對靜止時,彼此作用著阻礙相對滑動的阻力,這種阻力稱為靜滑動摩擦力,簡稱靜摩擦力,一般用f表示。
總是與相對運動趨勢方向相反,可用平衡法來判斷。可以是阻力,也可以是動力,運動物體也可以受靜摩擦力。
判斷方法
①假設法:首先假設兩物體接觸面光滑,這時若兩物體不發生相對運動,則說明它們原來沒有相對運動趨勢,也沒有靜摩擦力;若兩物體發生相對運動,則說明它們原來有相對運動趨勢,並且原來相對運動趨勢的方向跟假設接觸面光滑時相對運動的方向相同。然後根據“靜摩擦力的方向跟物體相對運動的方向相反”確定靜摩擦力的方向。
②平衡法:根據二力平衡的條件可以判定靜摩擦力的方向。
③反推法:從研究物體表現出的運動狀態與受力情況反推它必須具有的條件,可判斷出摩擦力的方向。
力不是維持物體運動的原因。由牛頓第一定律可知物體在不受外力的狀態下將永遠保持靜止或勻速直線運動狀態。同時力的作用效果有兩種:一是改變物體的形態,另一個是改變物體的運動狀態。所以力不是維持物體運動的原因。
力的概念在牛頓力學中佔有最根本的位置。牛頓在1664年就提出了力的定義是動量的時間變率(動量等於質量乘速度)。牛頓第一定律(慣性定律)是力的定性的定義,它給出力在什麼條件下存在和什麼條件下不存在的定性條件。牛頓第二定律給出了力的定量的定義,即力等於動量的時間變率;如果質量不變,力也等於質量乘加速度。牛頓第三定律指出,對於每一個力而言,必有一大小相等方向相反的反作用力存在。它指出所有的力都是成對的,只在兩個物體相互作用時才能實現(見牛頓運動定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