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故意犯罪的一種,在辦理非吸案件中,證明業務員具有“主觀明知”才是認定業務員罪與非罪的核心和關鍵。而在證明是否明知業務具有“非法性”時,則要弄清楚以下幾個方面的事實:
1、業務員是否有條件看到以及是否看過營業執照;
2、是否有條件瞭解公司經營範圍以及公司是否有理財、中介(經紀)資質;
3、是否知曉公司與投資人之間簽訂的協議內容及當中所記載的公司所承擔的義務、所起的作用以及所扮演的角色;
4、在開展業務前和開展業務過程中,是否聽說過有類似公司被處罰的訊息。以此來綜合判定業務員主觀上對於公司沒有吸收資金的資質是持無所謂的放任心態。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判非吸案高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一般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刑事犯罪,高管、經理、法定代表人、包括部分業務員都有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若是法吸收公眾資金數額達到上億的,是屬於特別巨大的案件,公司的高管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最高可以處無期徒刑。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即使達到數額巨大的法定情節,一般也是在四年或四年半量刑。如果是從犯的話,必須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內量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176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 ...
緩刑,全稱刑法的暫緩執行,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
根據現行《刑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
非吸罪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 ...
放火案符合條件的,是可以判緩刑的。
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 ...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非法集資罪是行為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佔有社會不特定公眾的資金,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行為人只是臨時佔用投資人的資金,行為人承諾而且也意圖還本付息。《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 ...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涉嫌集資詐騙罪,股東承擔什麼責任要看股東在集資詐騙罪中的角色而定,如果是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要承擔刑事責任。【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
1、一案兩判是指同一案件,法院送達當事人的判決書,與網上公佈的判決書的判決結果不同。
2、一案兩判的由來是,兩份判決書均為鹿邑縣法院作出,案號及判決日期完全一致,但認定被告應賠原告的金額差了幾乎一倍。官方對此的解釋是:承辦法官不負責任,誤將判決書草稿上報到了上網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