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前的財產歸各當事人所有已成共識。同居後的財產歸屬應為:
(1)同居後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但另一方當事人對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在取得該財產時有資助,或在取得該財產的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則該收入或財產應為一般共有。可根據當事人在取得財產中的作用大小,確定不同的份額。
(2)同居後共同購置的財產屬當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確定按份共有。
(3)同居後的約定財產按約定處理。
(4)因人身關係取得的財產歸該當事人所有。
(5)繼受取得的財產歸繼受取得人所有。但買賣、互易、博彩取得的財產,當以原始資本所有人為產權人。
(6)個人所有或共有權屬不明的財產推定為共有財產。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
對於非法同居產生的財產分割糾紛,按照共有財產分割處理;對於非法同居產生的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糾紛,參照婚生子女的撫養權糾紛解決;對於單純的解除同居關係糾紛,人民法院按規定一律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6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非婚同居可以分割財產,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滿足下列條件:
1、同居者應是未婚的男女雙方。
2、同居者完全自願。
3、男女雙方都達到結婚年齡且不存在禁止結婚的情形。
4、同居者不以結婚為目的。
5、同居生活達到了一定的期限。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 ...
根據《婚姻法》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
如果出軌行為構成法律上的重婚,或存在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沒有過錯的一方可以請求另一方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 ...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雙方離婚時可以就財產進行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法院原則上共同財產一人一半,個人財產不予分割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
非婚生子女撫養權的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雙方所生的,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哺乳期內的子女,原則上應由母方撫養,如父方條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撫養 ...
二婚離婚婚前財產的認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即夫妻不論結婚經過多少年,一方婚前財產仍歸一方所有。具體可分為以下四類:
1、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 ...
父母不可以拒絕撫養非婚生子女,不撫養是屬於違法行為。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視和危害,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2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