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
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範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常活動的可能。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非法拘禁罪取證的證據有:
1、行為人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2、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拘禁行為,故意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3、行為人有造成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結果;
4、行為人採用了捆綁、關押、禁閉等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238條,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法拘禁罪立案標準:《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拘禁罪的,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
對於非法拘禁罪的認定,從本罪的構成要件方面看,本罪的構成要件是: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2、客觀方面:非法拘禁罪客觀 ...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非法拘禁罪的犯罪嫌疑人想獲得法院的輕判,可以對受害人進行賠償,爭取對方的諒解,出具諒解書,也可以進行自首立功等的行為。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 ...
非法拘禁罪的認定:
(1)非法拘禁罪侵害的物件,是依法享有人身權利的任何自然人;
(2)非法拘禁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
(3)非法拘禁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4)非法拘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
《刑法》第二百 ...
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對於該罪的處罰,根據《刑法》第238條第1款的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
非法拘禁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非法拘禁罪侵害的物件,是依法享有人身權利的任何自然人。
2、非法拘禁罪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
3、非法拘禁罪的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4、非法拘禁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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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對他人非法拘禁長達三個月時,一定是構成了非法拘禁罪,通常是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一)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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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取保候審措施針對的是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或者具有特殊身體狀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是涉嫌非法拘禁罪,要看在整個行為過程中所起的作用、情節輕重以及可能判處的刑罰來確定是否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如果社會危害性不大,則有肯能取保,反之,則不能。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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