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經營罪和貪汙罪的區別是非法利益的取得途徑不同,非法利益是透過實際經營行為取得,原則上認定為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相反,非法利益是假借經營行為或不存在實際經營行為而取得,則應認定為貪汙罪。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經營罪和貪汙罪的區別是非法利益的取得途徑不同,非法利益是透過實際經營行為取得,原則上認定為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相反,非法利益是假借經營行為或不存在實際經營行為而取得,則應認定為貪汙罪。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犯罪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秩序;後者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前者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後者表現為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
3、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前者是透過買賣謀取利潤為目的;後者則是為了營利。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非法經營罪是指沒有經過許可經營一些專營專賣的物品或者國家法律限制買賣的東西,買賣經營許可證或者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的犯罪行為,其目的是為了打擊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要構成非法經營罪,不僅要符合上述行為,還要滿足情節上的標準。具體來說,各種具體的行為對應的入罪標準又是不一樣的。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檔案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