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公安機關前期對非法集資的財產進行追繳後,資產處置小組才會對非法所得進行清算,最後則是人民法院判決後才能處理。
《新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六十六條、三百六十九條規定: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確屬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的,應當判決返還被害人或者沒收上繳國庫,判決返還被害人但其沒有認領的財物應上繳國庫;屬於被告人合法所有的,應當在賠償被害人損失,執行財產刑後及時返還被告人。
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公安機關前期對非法集資的財產進行追繳後,資產處置小組才會對非法所得進行清算,最後則是人民法院判決後才能處理。
《新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三百六十六條、三百六十九條規定: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確屬違法所得或者依法應當追繳的其他涉案財物的,應當判決返還被害人或者沒收上繳國庫,判決返還被害人但其沒有認領的財物應上繳國庫;屬於被告人合法所有的,應當在賠償被害人損失,執行財產刑後及時返還被告人。
非法集資案件是一個公訴案件,刑事案件從立案到批捕最長有37天,批捕後的偵查期限最長有7個月。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一個月,還不包括退回補充偵查期間。法院受理案件後,在一個月內審結,不包括鑑定期間。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非法集資案件並不是一定會被判處五年的有期徒刑的,刑法中關於非法集資案件的量刑規定了三個檔次,非法集資數額在2萬元以上到20萬元以下的量刑是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詐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量刑標準是5年以上到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