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庭暴力後,第一時間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及時制止暴力行為,同時給施暴者一個警告和教訓,也可為日後的維權固定相應的證據。
另外,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險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
遭遇家庭暴力後,第一時間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及時制止暴力行為,同時給施暴者一個警告和教訓,也可為日後的維權固定相應的證據。
另外,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險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到家庭暴力報案後應當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受害人就醫、鑑定傷情。
遇到家庭暴力維護自己的權益的方式如下:
1、社會救助: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2、民事救濟: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內容,受害人可以在離婚訴訟中向施暴者要求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與精神損害兩個方面。
3、刑事懲罰:若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如故意傷害罪、虐待罪、強姦罪等,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給予制裁。對於受害者的報案,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4、行政處罰: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43條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請以下保護措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