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理論由德國社會科學家韋伯提出,他認為,任何一種組織都是以某種形式的權威為基礎的。他將人類社會的統治形式分為超人(克里斯瑪)型的統治、傳統型的統治與法理型統治形式三種。韋伯認為這三種權威當中只有合理和法定的權威符合理性,是現代行政組織的基礎。法理型權威是透過人們認為合法的程式而形成的、具有合理性的權威,傳統型權威是由於世襲等原因而形成的權威,下級對上級的臣屬和忠誠是其權利特徵,魅力型權威是由於個人具有超人的才能而形成的權威。在現代社會組織中法理型權威占主導地位。
權威理論由德國社會科學家韋伯提出,他認為,任何一種組織都是以某種形式的權威為基礎的。他將人類社會的統治形式分為超人(克里斯瑪)型的統治、傳統型的統治與法理型統治形式三種。韋伯認為這三種權威當中只有合理和法定的權威符合理性,是現代行政組織的基礎。法理型權威是透過人們認為合法的程式而形成的、具有合理性的權威,傳統型權威是由於世襲等原因而形成的權威,下級對上級的臣屬和忠誠是其權利特徵,魅力型權威是由於個人具有超人的才能而形成的權威。在現代社會組織中法理型權威占主導地位。
19世紀早期韋伯的論著中提出了理想的行政管理組織理論,是指建立於法理型控制基礎上的一種現代社會所特有的、具有專業化功能以及固定規章制度、設科分層的組織管理形式,它是一種理性地設計出來,以協調眾多個體活動,從而有效地完成大規模管理工作,以實現組織目標為功能的合理等級組織。其核心內容有:
1、權力的基礎:主要依靠外在於個人的、科學合理的理性權力實行管理。其組織管理過程中依賴的基本權力將由個人轉向“法理”,以理性的、正式規定的制度規範為權力中心實施管理;
2、行政組織的特徵:勞動分工、權威等級、正式的甄選、正式的規則和法規、服從制度規定以及管理者與所有者分離。
克里斯瑪型:統治者以的個人魅力來贏得被統治者的支援,如宗教領袖。但這種合法性統治是不穩定的,一旦領袖人物健康出現問題,政治危機就隨之產生;傳統型:基於人們對一種神聖傳統的信仰,統治者的統治地位也來源於這種傳統;法理型:基於對法律的信仰,法律是透過合法的程式產生的,能夠最大限度地保護人們的權利,因此應該得到無條件的遵從,現代社會一般都具有法理型合法性統治的特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