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國家給予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一種臨時性補償,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條件。
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上述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因此,領取失業金應當符合上述條件。
失業保險金是國家給予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一種臨時性補償,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相關條件。
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上述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因此,領取失業金應當符合上述條件。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且有求職要求。
符合下列條件的車輛,可以退保:
(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登出登記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四)投保人重複投保交強險的;
(五)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賣、轉讓、贈送至車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車籍所在地按地市級行政區劃劃分);
(六)新車因質量問題被銷售商收回或因相關技術引數不符合國家規定交管部門不予上戶的。
【法律依據】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17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解除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承擔保險責任。
合同解除時,保險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剩餘部分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