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第五十一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1、重新就業的;
2、應徵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5、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領失業金期間能找工作,一旦找到工作了就停止領取失業金了。失業金是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46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1、領失業金期間不能上班。
2、《失業保險條例》規定,重新就業的需停止領取失業金。不過,在實際生活中,領失業金期間,如果在不交社保的公司上班或者從事自由職業的,可以正常領失業金,因為社保局可能查詢不到你的上班記錄。
領取失業金期間可以交養老保險。法律只是規定了,如果失業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如果失業人員暫時領取失業金的,可以繼續繳納養老保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 ...
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找到工作,就不能再繼續領取失業金。如果是按照相關的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的,所在的單位按照規定已經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的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如果不是因為自身的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者不願意中斷就業,而是由於無法控制的原因被迫中斷就業,也可以領取相應的失業救濟金。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失業人員的累 ...
1、不可以,只能領取一次。
2、如果你上次領完以後,再就業並再次參加失業保險繳費滿一年以上,再次失業可以再次申領。
3、在下次申領的時候,總計不能超過24個月,比如你第一次應該申領18個月,但只領了2個月,第二次可以申請10個月,加上上次剩的16個月,則合計可以申領26個月,但因為不能超24,所以 ...
1、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二是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
如果七年的工作時間都有繳納失業保險,則在繳納五年可領取13個月失業金的基礎上,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也就是可領取15個月的失業金。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46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 ...
商業保險不會影響領失業金,因為商業保險和失業保險並沒有直接關係,失業人員想要領取失業保險的話,只需要滿足下列條件即可:
1、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自願性失業的;
2、本人及單位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並繳費滿一年以上;
3、有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並接受職業介紹和就業指導的。
目前,滿足以 ...
勞動合同到期後自己不續簽一般情況下是不能領失業金的。根據法律規定,想要領取失業金必須是非因本人原因而導致的失業情況。失業金的獲取需要一定的約束條件,具體條件包括;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