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養老保險補交新政策:參保補繳範圍。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本人自願,可按個人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在原單位工作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2、參保時,男未滿60週歲、女未滿55週歲的人員,按規定補繳參保後,達到本通知規定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從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養老保險補交新政策:參保補繳範圍。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本人自願,可按個人身份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繳在原單位工作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2、參保時,男未滿60週歲、女未滿55週歲的人員,按規定補繳參保後,達到本通知規定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按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從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導語:養老保險的繳納一直都是大家關心的問題,養老保險只有按時繳納,退休後才能申領相關權益,而且養老保險是繳納得越多,退休後返還得也更多。近日,北京市開展養老保險補繳申請工作,有需要的小夥伴們一定要注意了。那麼,2022北京養老保險補繳怎麼申請?下面一起來看看吧。
2022北京養老保險補繳怎麼申請
一、透過“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申請
1.搜尋並登陸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方網站,點選進入“應對疫情北京人社服務包”,選擇“個人養老保險補繳申請”
2.“點選跳轉”進行身份認證,登入“北京市統一身份認證平臺”
3.閱讀“個人養老保險補繳申請注意事項”,閱讀完畢後,勾選“閱讀並同意”,點選“下一步”
4.系統將自動帶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錄入“手機號碼”,選擇“戶籍所在區”,若本人檔案存放在“區級公共服務中心”,可以根據下拉列表選擇;若本人方案存在“用人單位或存放機構”,需要錄入“個人檔案存放地點”,錄入完成後,點選“申報”
5.點選“申報”後,將提示申報成功,並收到簡訊提醒
二、透過“北京人社”申請
1.搜尋並關注“北京人社”微信公眾號
2.進入“北京人社”公眾號,點選下方“微服務”
3.再點選“辦理服務”
4.點選第一個“個人養老保險補繳申請”
5.“點選跳轉”進行身份認證
6.登入“北京市統一身份認證平臺”
7.閱讀“個人養老保險補繳申請注意事項”,閱讀完畢後,勾選“閱讀並同意”,點選“下一步”
8.系統將自動帶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件號碼”,錄入“手機號碼”,選擇“戶籍所在區”,若本人檔案存放在“區級公共服務中心”,可以根據下拉列表選擇;若本人方案存在“用人單位或存放機構”,需要錄入“個人檔案存放地點”,錄入完成後,點選“申報”
9.點選“申報”後,將提示申報成功,並收到簡訊提醒
北京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繳費指南
參保人群:
北京市戶籍人員年滿16週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及不屬於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的城鄉居民,均可參加。
繳費標準: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實行定額繳費,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適當補貼。
繳費標準以本市每年公佈的資料為準,共分為4檔:
①參保人員最低繳費至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以下類同)標準的,每人每年補貼60元;
②選擇2000元至4000元以下的,每人每年補貼90元;
③選擇4000元至6000元以下的,每人每年補貼120元;
④選擇6000元至最高繳費標準的,每人每年補貼150元。
最低繳費標準為1000元,最高繳費標準為年繳費9000元。參保人可以在此區間內自行選擇年繳費標準。
北京養老保險繳費方式
繳費方式
(一)銀行代扣繳費方式
每年4月至11月的每月15日、12月的7日,稅務部門委託銀行進行扣款,參保人在扣款前保證賬戶餘額充足。如遇法定節假日、雙休日順延1至2個工作日扣款,具體日期不再另行通知。
(二)銀行繳費方式
1.銀行櫃檯繳費
稅務部門聯合北京農商銀行、郵儲銀行、北京銀行、農業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開通銀行櫃檯繳費業務。參保人需攜帶參保登記時使用的身份證件(代繳人需攜帶本人身份證件及參保人參保登記時使用的身份證件)於每年4月至11月的每月1日-14日、12月的1日-10日(工作日15點前),前往上述任一銀行網點櫃檯辦理繳費業務。12月的銀行代扣日不能辦理櫃檯繳費。
2.銀行APP繳費
稅務部門聯合北京農商銀行開通銀行APP繳費業務。參保人可登入銀行APP辦理繳費業務,業務辦理時間與銀行櫃檯繳費時間一致。
(三)網上繳費方式
每年4月至11月的每月1日-14日、12月的1日-10日(工作日15點前),參保人可登入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電子稅務局(https://etax.beijing.chinatax.gov.cn/,以下簡稱“網上繳費方式”)透過“我要辦稅-社保”辦理繳費業務。12月的銀行代扣日不能辦理網上繳費。
1、補繳社保,一般是針對一些歷史遺留問題;進行參保(補繳);在男60以下。女:50歲以下,社保滿15年。可不必補繳。
2、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3、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4、一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間根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視企業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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