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專案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餐飲企業本身沒有規定不能開專票,但是因為餐飲服務不能抵扣,所以實操中一般不開專票。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專案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六)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餐飲企業本身沒有規定不能開專票,但是因為餐飲服務不能抵扣,所以實操中一般不開專票。
增值稅開具必須專票,如果不開具專票的話,是屬於違法行為,而且無法進行抵扣的。
增值稅是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從計稅原理上說,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也就是由消費者負擔,有增值才徵稅沒增值不徵稅。
一般納稅人不可以給小規模開專票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2、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
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條規定,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包括勞保專用部分)、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銷售免稅貨物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所以銷售單位只要不在上述規定不得開具專用發票的情形內,是可以向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但在實務中,為了徵管的管理要求,國稅局要求企業開票前應儘量明確對方是否為一般納稅人,避免開具的專用發票對方一直未認證而產生滯留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