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館廚房面積有規定,一般餐飲業廚房面積根據餐廳就餐人數或者餐廳型別決定,如果是就餐人數100,則平均每位用餐者所需廚房面積為0.697m2。各級餐飲服務監管部門要依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和本省(區、市)餐飲服務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依法加強本轄區餐飲服務許可工作,嚴格按本通知要求的式樣、內容印製和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做到餐飲服務許可工作有序開展、依法公正。
餐館廚房面積有規定,一般餐飲業廚房面積根據餐廳就餐人數或者餐廳型別決定,如果是就餐人數100,則平均每位用餐者所需廚房面積為0.697m2。各級餐飲服務監管部門要依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和本省(區、市)餐飲服務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依法加強本轄區餐飲服務許可工作,嚴格按本通知要求的式樣、內容印製和核發《餐飲服務許可證》,做到餐飲服務許可工作有序開展、依法公正。
國有企業辦公用房面積是有規定的。
中央機關部級正職和省級機關省級正職官員辦公室使用面積不能超54平方米;中央機關正司(局)級和省級機關正廳(局)級官員分別不能超過24平方米和30平方米。
中央機關處級以下、省級機關處級以下、市級機關局(處)級以下、縣級機關科級以下官員的辦公室使用面積一樣,均不得超過9平方米。
新標準要求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做到莊重、樸素、經濟、適用和資源節約,不得定位為城市標誌性建築。辦公樓外立面不得搞豪華裝修,內裝修應簡潔樸素。中央機關、省級機關領導人員辦公室可用中高階裝修,一般工作人員辦公室由普通、中級裝修變為基本裝修。市級機關、縣級機關的裝修標準基本維持不變。鄉級機關的辦公用房全部用基本裝修。
各級辦公用房人均建築面積指標應按下列定執行
一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築面積為26~30平方米,使用面積為16~19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400人時,應取下限。
二級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築面積為20~24平方米,使用面積為12~15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200人時,應取下限。
辦公用房,編制定員每人平均建築面積為16~18平方米,使用面積為10~12平方米;編制定員超過100人時,應取下限。
寒冷地辦公用房、建築辦公用房的人均面積指標可採用使用面積指標控制。中央機關,部級正職每人不超過54平方米,部級副職不超過42平方米,正司(局)級不超過24平方米,副司(局)級不超過18平方米,處級不超過12平方米,處級以下不超過9平方米。省級機關,正司級不超過30平方米,正處級不超過18平方米。市級機關正職不超過42平方米,正處級不超過24平方米。縣級機關正職不超過30平方米,正科級不超過18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