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駕照分扣完的,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教育。機動車駕駛人接受教育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科目一考試。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兩次以上達到12分的,車輛管理所還應當在科目一考試合格後十日內對其進行科目三考試。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駕照分扣完的,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的教育。機動車駕駛人接受教育後,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科目一考試。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週期內兩次以上達到12分的,車輛管理所還應當在科目一考試合格後十日內對其進行科目三考試。
1、在駕駛證扣分12≤扣分<24分情況下:相關部門會扣留駕駛證,持證人需參加為期7天的道路安全交通學習。學習結束後拿著《培訓結業證》參加科目一考試;考試透過,記分清除,返還機動車駕駛證。
2、在駕駛證扣分≥24扣分情況下:首先要接收車管所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考試,成績合格還不行,還要在10天內參加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兩個都透過,才會清除記分,返還駕駛證。
3、如果在駕駛證扣滿了12分繼續開車,如果被交警抓到,等同於無證駕駛,可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判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1、按照交通法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計分週期內累積計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
2、第一次記滿12分至24分,不含駕駛人,只需參加科目一考試合格即可清除交通違法記分。
3、兩次及以上記滿12分,或同一週期累計24分含以上駕駛人,每次需考科目一和科目三後,由交管部門歸檔清分。
4、此外,兩次以上駕駛人初領證日至轉年同日前一天,為一個交通違法記分週期。如駕駛人初領證日期為2011年4月1日,那麼一個交通違法記分週期為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