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報廢摩托車上路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駕駛報廢摩托車上路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於駕駛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於駕駛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駕駛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法律依據】
《摩托車報廢標準暫行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摩托車應當報廢:
(一)累計行駛里程達到10萬公里的輕便兩輪摩托車、輕便三輪摩托車、兩輪摩托車和邊三輪摩托車,累計行駛里程達到8萬公里的正三輪摩托車;
(二)使用年限達到8-10年的輕便兩輪摩托車、輕便三輪摩托車、兩輪摩托車和邊三輪摩托車,使用年限達到7-9年的正三輪摩托車。具體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以上使用年限內,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三)車輛嚴重損壞,無法修復的;
(四)摩托車燃油消耗量超過國家《公告》確定的相應排量定型車出廠標準規定值百分之二十的;
(五)經修理和調整仍達不到國家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要求的;
(六)經修理、調整或者採用排放控制技術後,排氣汙染物或噪音仍然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
對於駕駛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於駕駛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路行駛的駕駛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一百條規定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不要開報廢車輛上路,這樣是一個很危險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