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可以向駕駛證所在地的車管所申請補領,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在異地的車輛管理所補領。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139號令):
第五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戶籍遷出原車輛管理所管轄區的,應當向遷入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機動車駕駛人在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管轄區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並申報身體條件情況。
當事人可以向駕駛證所在地的車管所申請補領,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在異地的車輛管理所補領。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139號令):
第五十八條:機動車駕駛人戶籍遷出原車輛管理所管轄區的,應當向遷入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機動車駕駛人在核發地車輛管理所管轄區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換證。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並申報身體條件情況。
機動車駕駛證丟失的,應該向車管所申請補發,任何地方的車管所都可以補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六十三條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向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或者核發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補發。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一)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二)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書面宣告。符合規定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一日內補發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補領機動車駕駛證後,原機動車駕駛證作廢,不得繼續使用。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暫扣期間,機動車駕駛人不得申請補發。
公安機關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批捕。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