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在目前不屬於義務教育階段,對於嚴重違紀的學生可以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學生對於給予的處分如果有異議可以向學校或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核。對學生的處分,由班主任會同任課教師提出,經教導處或政教處審查屬實後,報經校務會議討論決定。屬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由學校批准公佈;屬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處分,應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由學校公佈。
高中在目前不屬於義務教育階段,對於嚴重違紀的學生可以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學生對於給予的處分如果有異議可以向學校或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複核。對學生的處分,由班主任會同任課教師提出,經教導處或政教處審查屬實後,報經校務會議討論決定。屬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由學校批准公佈;屬勒令退學和開除學籍處分,應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由學校公佈。
1、學校無權開除,使用者可以要求學校恢復學籍,繼續上學。
2、開除學籍僅僅是一種對學生的紀律處分,只是根據教育主管部門的規定,由學生在學校內進行申訴,不服學校的申訴處理決定,再向教育主管部門申訴,教育主管部門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後,學生不服再向更高一級的教育行政部門或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學生起訴也只能訴教育行政部門,而不能起訴學校。
被學校開除學籍還在的,教育部頒佈實施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六十五條規定中“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可以去戶籍地的教育行政部門查詢檔案和戶口資料的去向。
拓展資料:
根據《全日制普通高階中學學籍管理規定》:
第二十九條學生嚴重違反中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學校有關規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者,應給予處分。處分分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第三十條學生受到記過以上處分,須記入學生檔案。開除學生的學籍須報教育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一條學生在受處分一年內,確實改正錯誤、進步顯著者,可以撤銷處分,被撤銷的處分如果在記過以上,應在學生檔案中註明。第三十二條學生留校察看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學生在留校察看一年內仍無改正表現者,應開除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