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空拋物沒有造成傷亡的後果,在民事法律上還沒有相關規定,如果侵犯了相鄰關係,比如給鄰居造成通行不暢等後果可以去法院起訴,不過可能效率不高,訴訟是一個繁瑣的過程,並且舉證也是個很重要的問題,不到非其不可不要考慮訴訟,可以考慮行政手段,去環保局,公安局舉報,可以責令改正,罰款等。
2、律師提醒,高空墜物、高空拋物造成他人傷害而找不到“真兇”的,則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而未造成他人傷害的,高空墜物、高空拋物者也將受到懲罰。
1、高空拋物沒有造成傷亡的後果,在民事法律上還沒有相關規定,如果侵犯了相鄰關係,比如給鄰居造成通行不暢等後果可以去法院起訴,不過可能效率不高,訴訟是一個繁瑣的過程,並且舉證也是個很重要的問題,不到非其不可不要考慮訴訟,可以考慮行政手段,去環保局,公安局舉報,可以責令改正,罰款等。
2、律師提醒,高空墜物、高空拋物造成他人傷害而找不到“真兇”的,則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而未造成他人傷害的,高空墜物、高空拋物者也將受到懲罰。
1、處罰依據不足,不應該。
2、10月28日,國網焦作供電公司有關人士受訪時說,用電是居民生活的基本需求,也是合法權利,除非存在檢修、欠費等情形,供電部門不能對使用者隨意停電。雖然當事業主並非供電公司的直接客戶,但他們並不支援也不建議物業公司採取停電方式懲罰業主。
3、2018年12月29日修訂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26條規定,供電營業區內的供電營業機構,對本營業區內的使用者有按照國家規定供電的義務;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對其營業區內申請用電的單位和個人拒絕供電;第29條規定,供電企業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不得中斷。如果違反這兩條規定,拒絕供電或者中斷供電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4、“物業此舉存有不妥,有待改進。”就此事件,河南國基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偉認為,用電是居民的合法權利之一,不能隨意剝奪,如果要懲罰,物業公司在制定業主規約時可以採取繳納風險金、違約金等方式進行治理,不宜採用斷水斷電的方式。如果出現人身傷害事故,可根據事故具體情況,透過既有法律途徑解決。
5、“該物業公司用停電的方式治理高空拋物涉嫌違法,畢竟業主規約的法律效力要遠低於國家法律法規,需讓位於法律法規。”他說。
高空拋物情節嚴重的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國《刑法》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