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超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處以2000元罰款,記12分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 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於每小時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
車輛在高速公路上超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處以2000元罰款,記12分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八條 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的行駛速度,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最低車速不得低於每小時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載客汽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120公里,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摩托車不得超過每小時80公里。
高速超速50%的處罰標準是:
(1)罰款:
1、在限速為50公里以上80公里以下的道路,超過限定時速50%以上不到70%的,處500元罰款;
2、在限速為8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下的道路,超過限定時速50%以上不到70%的,處1000元罰款;
(2)扣分:在高速上超速50%的,一次記12分。
【法律依據】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附件四,即《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分值》規定,駕駛中型以上載客載貨汽車、校車、危險物品運輸車輛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以及駕駛其他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一次記12分。
在高速上行駛超速百分之二十根據相關交通法規定,未達到百分之三十超速百分之二十,罰款五十,並且被記六分。中型以上的載貨汽車客車等在高速或者城市快速路超速百分之二十以上,在高速或城市快速路超百分之五十以上要被扣十二分,在這些道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扣六分。
法律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