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企業會計準則》於2011年10月18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以財會年2011年17號印發,該《準則》分總則、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及利潤分配、外幣業務、財務報表、附則10章90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財政部2004年釋出的《小企業會計制度》予以廢止;
3、《小企業會計準則》與《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變化較多,請留意參加當地會計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學習。
1、《小企業會計準則》於2011年10月18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以財會年2011年17號印發,該《準則》分總則、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及利潤分配、外幣業務、財務報表、附則10章90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財政部2004年釋出的《小企業會計制度》予以廢止;
3、《小企業會計準則》與《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變化較多,請留意參加當地會計主管部門組織的培訓學習。
小企業會計準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的企業(即小企業):
(一)不承擔社會公眾責任;本準則所稱承擔社會公眾責任,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企業的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如上市公司和發行企業債的非上市企業、準備上市的公司和準備發行企業債的非上市企業;二是受託持有和管理財務資源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如非上市金融機構、具有金融性質的基金等其他企業(或主體)。
(二)經營規模較小;本準則所稱經營規模較小,指符合國務院釋出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所規定的小企業標準或微型企業標準。
(三)既不是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也不是子公司。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應當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可以按照小企業準則進行會計處理,也可以選擇執行《企業會計準則》。選擇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小企業,不得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同時,選擇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
小企業會計準則是2011年10月18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以財會〔2011〕17號印發,該《準則》分總則、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及利潤分配、外幣業務、財務報表、附則10章90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會計準則(AccountingStandard),是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是會計核算工作的規範。它是指就經濟業務的具體會計處理作出規定,以指導和規範企業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資訊的質量。“會計準則”是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規則和指南。按其使用單位的經營性質,會計準則可分為營利組織的會計準則和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