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對裁決結果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回所拖欠的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對裁決結果不服的,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回所拖欠的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拖欠農民工工資的,農民工可以找用人單位要。如果單位拒不支付的,農民工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由該其責令公司支付。農民工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勞動報酬的支付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農民受僱於施工單位,在拿不到工錢時,可以向上級施工單位主張權利,依法施工單位也應承擔責任。如果上級施工單位也不給錢的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依法向施工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